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

「為權利而鬥爭」通訊vol.2:法庭觀察筆記

文:AB

今天是第二次預備庭,主要是勘驗警方拍攝的影片。

法官看得非常仔細,常常為了確認當時狀況或誰說了什麼而反覆觀看。但是即使如此,仍不免發生「走鐘」的情況。

比如有一段是十四張自救會會長洪仁鐘在當天抗議現場(新北市政府前)突然遭警方強行帶走,現場民眾群情激憤要求警方立刻放人,而當天行動的主持人之一(也就是被告江一豪)在群眾呼完口號之後,對警方說了一句話:「要放否?(台語)」。

法官正準備要書記官把這句話記錄下來時,庭訊過程中幾乎靜默的檢察官,像抓到被告的小辮子般,露出難得的笑容並提出異議,表示他聽到影片中江一豪說的是:「要撞否?(台語)」。但是被告與法官都表示,他們聽到的是「要放否」(詢問警方要不要釋放洪仁鐘)。總之,為了釐清真相,只好重播影片。

於是,所有人都豎起耳朵再聽一次。

這次聽完,結果卻完全顛倒過來了。檢察官似乎有點失望地表示, 他也聽到了「要放否」,反倒是法官卻說這次她聽到的是「要撞否」。此時一旁的書記官說,她聽到的也是「要放否」。每個人的耳朵都聽到不一樣的東西,怎麼辦?只好再聽一次。

第三次重播,法官很確定她聽到的是「要放否」,但檢察官卻說他又聽到了「要撞否」。在這理應嚴肅以對的場合,大家卻都笑了出來。

司法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,必須是非分明、公平公正,無法容許模稜兩可。明明機器播出同樣的影像和聲音,傳達到不同人的耳朵裡,卻有這麼大的差異。也許就像這個社會,有些人試圖為自己的生存權利發聲,但是聽在警察、市府公務員耳裡的感覺,就跟聲援民眾截然不同。

藉由攝影機所呈現的「客觀事實」以及當事人的說明,法官試圖重回現場,判斷被告當時是否構成犯罪。但是,坐在法庭的法官,真的能從卷宗與影片看出來哪邊才受欺壓的一方嗎?

從「要放否?」到「要撞否?」一字之差就可能框架出不同的意圖(要求釋放或鼓動衝撞),進而影響判決。但是回到當天的抗爭現場,自救會與聲援群眾大多是老弱婦孺,面對市政府派出的優勢警力(甚至出動霹靂小組),就算真有衝撞,也絕對無法對市府造成任何威脅與傷害;反觀市府與捷運局對十四張居民的迫遷,才是實實在在的傷害與壓迫(十四張抗爭居民的家已於2011/12/1被強制拆除),這些細緻幽微的權力軌跡,是可以用一句「與本案無關」就輕鬆帶過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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